礦山是我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領域。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浙委〔2009〕8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總體要求
堅持“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礦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加大礦山安全技術改造力度,加強礦山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強化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提高礦山本質安全水平。力爭今后3年,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穩步下降,堅決遏制較大以上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一、進一步明確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總體要求:堅持“安全發展”的科學理念,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力爭今后3年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穩步下降。
二、進一步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完善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礦山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督促企業全面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責任和義務,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職能機構和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形成全員參與、各司其職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二)加強礦山現場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導礦山企業加強班組建設,抓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監督員現場巡查和主要負責人現場定期檢查制度;建立安全技術管理體系,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加強礦山現場安全技術管理;按規定對安全設備和設施進行定期檢測,確保安全設備和設施運行有效、可靠;對礦山采空區等危險源定期進行分析,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
(三)加大礦山安全投入。督促礦山企業足額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護裝置,進一步提高礦山機械化水平。
(四)加強礦山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嚴格落實有關規定,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對新錄用的礦山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崗位安全作業要求和避險自救知識;每年對生產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教育培訓,使其了解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掌握崗位安全生產新技術、新知識。
二、進一步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完善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加強礦山現場安全管理,加大礦山安全投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培訓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護裝置。
三、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監管
(一)做好礦山源頭管理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組織安監、公安、環保、林業等相關部門做好新建礦山和整合礦區的聯合踏勘工作,積極探索并逐步建立礦區范圍劃定專家論證等工作機制。各級國土資源、發改、經信、環保、安監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礦山項目依照法定職責,督促建設單位嚴格執行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引導建設單位提高礦山技術裝備和開采工藝水平,確保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法規、標準和產業政策的要求,提升新建礦山安全保障能力。
(二)加強對礦山的日常監管。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礦產資源規劃,確定不同礦種的開發利用準入條件,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檢查,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打擊各類違法開采和違法勘探行為。各級安監部門要嚴格做好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換證)工作,定期對礦山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違法行為的,要責令企業進行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礦山爆破作業許可制度,做好礦山企業爆破物品使用、儲存等的監管工作,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三)打擊礦山非法生產和違法行為。各級安監、國土資源、林業、環保、工商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組織開展執法行動,著力打擊未依法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生產的礦山;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的礦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違反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在限期內未完善相關手續的礦山;私挖濫采、嚴重超層越界開采的礦山;危庫、險庫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尾礦庫未經審批擅自再利用等非法違法行為。
(四)落實政府對礦山安全工作的責任。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有關地方政府對停用的無主尾礦庫和影響公眾安全有塌陷和坍塌危險的無主采空區、露天邊坡,要落實資金進行治理;對停用的無主尾礦庫,要指定相關單位進行管理。各有關鄉鎮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的規定,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做好礦山源頭管理工作,加強對礦山的日常監管,打擊礦山非法生產和違法行為,落實政府對礦山安全工作的責任,定期對礦山進行監督檢查,提升礦山安全保障能力。
四、進一步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一)深化礦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對查出來的各類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并落實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限期進行整改。對重大安全隱患,當地政府要掛牌督辦。深化礦山安全整治工作,督促礦山企業進一步完善地下礦山機械通風系統和提升系統,加強對采空區的管理和水患的防治。繼續督促露天采石場落實自上而下分臺階(分層)開采的要求,加強邊坡管理,防范坍塌事故。繼續做好尾礦庫專項治理,督促有關單位加快危庫、險庫、病庫治理進度,落實尾礦庫管理責任。
(二)引導礦山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采取政策引導、安全許可等措施,推動礦山企業積極采用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工藝和裝備,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鞏固露天采石場中深孔爆破技術、非電起爆系統、機械鏟裝、液壓錘二次破碎工藝等技術應用成果,擴大在線監測和視頻系統在礦山、尾礦庫管理中的應用,逐步推進地下礦山人員定位系統等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在礦山的應用。繼續推動有關單位開展尾礦綜合利用的研究和應用,消除重大危險源。
(三)推進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施分類監管制度,引導礦山企業逐步建立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組織礦山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做好有關標準的實施工作,建立和落實崗位風險辨識和改進制度,不斷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改進企業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持續改進機制,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四)建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機制。積極推進礦山企業安全承諾制,總結推廣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經驗,推動礦山企業增強安全誠信意識;建立礦山企業“黑名單”公告制度,及時通報存在非法違法生產行為或重大安全隱患的礦山和重特大礦山事故情況。不斷探索對列入“黑名單”的礦山企業的綜合性制約措施,完善相應機制。
四、進一步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深化礦山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引導礦山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推進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建立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機制,提升礦山本質安全水平。
五、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和協調,及時解決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問題,結合實際制訂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提高礦山安全監管能力。各地要按照浙委〔2009〕8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配備相應的礦山安全監管裝備,抓好礦山安全監管干部業務培訓,提高礦山安全監管工作效能。要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和專家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礦山安全監管信息化水平。
(三)做好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各地要依托礦山企業健全應急救援體系,提高礦山事故處置能力;要督促礦山企業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設備,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礦山事故。
(四)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各地要依法落實礦山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對礦山企業違法違規生產、出現重大安全隱患和瞞報傷亡事故等的舉報,要及時處理;對典型事故案例和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查處并予以曝光。
五、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加強組織領導,提高礦山安全監管能力,做好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要高度重視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中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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