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礦產資源保護開發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礦產資源管理決策部署,發揮我省礦產資源優勢,切實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全省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助力現代化美好安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礦山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出如下措施。
深入學習貫徹關于加強礦產資源保護開發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礦產資源管理決策部署,發揮我省礦產資源優勢,切實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全省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一、科學設置采礦權
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及礦產資源規劃,緊密結合采礦用地用林條件等,科學設置、有序投放采礦權;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規定的勘查程度,相鄰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應滿足相關安全規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等。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一、科學設置采礦權:緊密結合采礦用地用林條件,科學設置、有序投放采礦權,普通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
二、優化資源配置體系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和國家、省關于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公平競爭審查等政策要求,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出讓,推進“凈礦”出讓,充分發揮市場配置礦產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不得違反競爭性出讓要求違規設置競買人限制條件、超范圍協議出讓。推動形成“競爭出讓科學、開發利用高效、監管服務到位、資源保障有力”的礦產資源配置體系。(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
二、優化資源配置體系: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初唐,推動形成“競爭出讓科學、開發利用高效、監管服務到位、資源保障有力”的礦產資源配置體系。
三、嚴格礦山技術方案審查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等要求,嚴格審查礦山建設所依據的有關勘查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水土保持方案(非承諾制管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加強實質內容審查,不得僅對程序和形式進行審查。(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等)新建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應依據查明資源儲量等情況合理確定主要建設方案。(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等)礦山開發沒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責任單位:省應急管理廳、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
三、嚴格礦山技術方案審查:嚴格審查礦山建設所依據的勘查地址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不得僅對程序和形式進行審查,礦山開發中一個采礦權范圍內遠程上只能設置一個生產系統。
四、規范礦山生產經營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礦山企業生產經營綜合監管。監督指導礦山企業完善營業、采礦、安全生產、取水、排污、道路運輸等各類證照,持證生產經營;優化采掘(剝)計劃,嚴格按照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建立完善財務、會計制度,如實編制財務年度會計報告,依法履行資源稅、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占用費等稅費繳納義務。對無證無照經營、超核定能力生產、欠繳稅費、市場壟斷等問題組織聯合檢查。(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省稅務局等)
四、規范礦山生產經營:依法加強礦山企業生產經營綜合監管,監督指導礦山企業完善各類證照,持證生產經營,嚴格按照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建立完善的財務粘度會計報告,依法履行稅費繳納義務。
五、提高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嚴格落實礦產“三率”最低指標要求,強化監督管理,對“三率”未達到行業規定最低要求的礦山企業,依法督促其限期落實整改。(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加強對低品位礦、難選冶礦、新型材料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的科技創新,積極遴選、推廣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引導礦山企業大力提升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加強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科技廳)規范非砂石類生產礦山開采產生的砂石料管理,對礦山綜合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推行“稅美江淮”綠色稅費直通服務,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稅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稅務局,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等)
五、提高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強化監督管理,對未達行業規定的企業依法督促落實整改,推廣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加強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推行綠色稅費直通服務,落實資源利用稅費減免等政策。
六、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
督促礦山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加大“三廢”防治力度,推進污染物達標排放。指導礦山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治礦山大氣、水、土壤、固體廢棄物和噪聲等污染。(責任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等)嚴格落實《綠色勘查技術規范(安徽省地方標準)》《安徽省綠色礦山管理辦法(試行)》,加強部門聯合監管,督促礦山企業推進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建立綠色礦山動態監管和退出機制,動態管理綠色礦山名錄。(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局、省能源局等)嚴格落實《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督促指導礦山企業設立生態修復基金賬戶并規范計提和使用,落實“邊開采、邊修復”責任,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以及礦山年度修復計劃實施生態修復,并做好監測和管護。(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
六、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加大“三廢”防治力度,推進污染物達標排放,督促礦山企業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督促指導礦山企業設立生產修復基金賬戶并規范計提與使用,落實邊開采邊修復責任,按照計劃實施生產修復并做好監測與管護。
七、強化礦山安全生產
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等礦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由省級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不得下放或者委托。(責任單位:省能源局、省應急管理廳)按照安全生產法等規定和要求,重點圍繞露天礦山、地下礦山、尾礦庫等,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不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開采,未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等問題的礦山實施整治,依法應予關閉的,及時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責任單位:省應急管理廳、省能源局,配合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等)對超出采礦權礦區范圍的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露天剝離范圍,符合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的應當及時調整并納入采礦權范圍。(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應急管理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
七、強化礦山安全生產:對礦山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審查與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按照安全生產法等規定與要求,重點圍繞礦山等,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問題的礦山實施整治。
八、優化礦山閉坑流程
對決定停辦、關閉的礦山,采礦權發證機關應當指導采礦權人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并在礦山停辦、關閉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完成礦山生態修復。(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礦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水利、應急管理、林業等部門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出具礦山生態修復驗收合格確認書后,發證機關根據礦業權人申請依規辦理注銷礦山采礦許可證手續;政策性關閉的礦山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閉坑各項工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林業局、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安徽局等)礦山閉坑報告、礦山閉坑地質報告按照規定審批。(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
八、優化礦山閉坑流程:對申請注銷采礦許可證的礦山在停辦關閉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完成礦山生態修復,驗收合格的出具礦山生產修復驗收合格確認書,依規辦理注銷礦山采礦許可證手續,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閉坑各項工作。
九、保障礦業用地用林
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明確能源、礦產資源安全生產管理底線紅線管控要求,合理安排礦業用地的布局、規模、時序,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加快新增礦業用地審批進度,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法定征收情形的,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前提下,通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方式保障用地需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地區,可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式保障合理用地;對礦山生態修復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新增濕地占補平衡指標,可按規定流轉使用。(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局)對礦山生態修復為林地面積較大的市,在林地定額分配和使用上給予優先保障。對歷史原因導致未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的生產礦山,如涉及違法使用林地的,依法查處整改到位后,支持和指導企業辦理使用林地手續。(責任單位:省林業局)
九、保障礦業用地用林:合理安排礦業用地的布局規模,加快礦業用地審批進度,對礦山生產修復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等按規定流轉使用,對礦山生態修復面積較大的市在林地定額與使用上給予優先保障,如涉及違法使用林地的需依法查處整改后,支持和指導企業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十、推進數字化智能化監管服務
強化科技賦能,力爭5年內指導服務大型生產礦山基本實現礦山生產監管實時化、風險可視化、計量自動化、監測預測科學化;到2030年,在大中型生產礦山構建“一礦一中心”智控新模式,實現數字化和智能化監管,形成“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監管、用數據服務、用數據管理”的數字監管工作格局。(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省能源局等)以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為抓手,推進建立全省統一的礦山監管平臺,對采礦權規劃設置和投放、礦山建設、生產經營、閉坑修復涉及的登記注冊、行政審批、生產許可、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等各部門礦山監管數據進行共享集成,推動礦山全生命周期跨部門、跨層級數字化協同監管。(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省科技廳、省國資委、省能源局、省林業局、省數據資源局等)
十、推進數字化智能化監管服務:力爭五年內指導服務大型生產礦山基本實現礦山生產監管實時化、風險可視化、計量自動化、檢測預測科學化;到2030年在大中型生產礦山構建“一礦一中心”智控新模式,實現數字化與智能化監管,以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為抓手,推進建立全省統一的礦山監管平臺。
十一、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以嚴格執法查處、壓實監管責任為重點手段,以沿江、江淮和大別山區等露天開采礦山為重點區域,以打擊非法開采、越界開采、超量開采為重點環節,強化礦山礦產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執法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礦山違法行為,以及以臨時用地、設施農用地、環境治理、土地整理、礦山修復、工程施工等名義實施的非法采礦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依法從嚴懲治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業局、省公安廳、省能源局等)
十一、嚴厲打擊違法行為:以嚴格執法查處與壓實監管責任為重點手段,以打擊非法開采、越界開采、超量開采為重點環節,強化礦山礦產資源、環境保護等執法日產監管與專項整治,嚴查礦山違法行為。
十二、加強協同配合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落實責任分工,強化工作舉措。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業秩序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多部門監督管理聯動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相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并聯審批、聯合執法、信息共享,努力形成強大工作合力,加大對礦山企業的服務力度,切實保障資源能源安全,助力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省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
十二、加強協同配合:各級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落實責任分工,強化工作舉措,建立多部門監督管理聯動機制與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違法勘查與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加大對礦山企業的服務粒度,保障資源能源安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十三、強化監督管理
省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各市推進落實加強礦山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分別開展評價。強化結果運用,對落實有力、成效明顯的,在綠色礦山建設、節約集約利用示范縣(市)創建、礦業用地用林保障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混亂或發生負面影響事件的,予以警示約談、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直至暫停相關市礦業權出讓。對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配合單位:省有關部門)
十三、強化監督管理:推進落實礦山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評價,強化結果運用,對落實有力、成效明顯的,在綠色礦山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的予以警示約談,責令整改,對失職 瀆職等行為的單位與個人依法追責問責。
十四、其他
以上措施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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