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贛江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露天礦山管理,推進礦業綠色發展,提高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推動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規劃源頭管控,嚴格露天礦山準入
(一)強調規劃引領。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生態保護”原則,科學編制并落實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優化露天礦山開發布局,合理劃定開采規劃區塊,實行露天礦山總量控制,嚴格控制增量,全省范圍內露天礦山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鼓勵編制砂石土資源開發專項規劃。
(二)依法依規新設礦業權。嚴格禁止在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開采區域內設置采礦權;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沿線兩側1公里可視范圍內不得設置露天礦山,已設礦山應限期逐步退出并依法依規履行生態修復義務。新設露天礦山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新設礦業權全面推進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出讓,新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礦權應落實“凈礦”出讓。
(三)嚴格礦山準入條件。礦山開采規模、服務年限需與礦產資源儲量相匹配,實現小型露天礦山減量化,提高大中型礦山比例,推進露天礦山規;、集約化綠色開發。新建建筑用石料最低開采規模5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低于10年;磚瓦用頁巖最低開采規模6萬噸/年,服務年限不低于10年;石灰巖(水泥用/其他)最低開采規模5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低于10年;高嶺土、瓷土(瓷石)最低開采規模5萬噸/年,服務年限不低于5年;石英巖(砂)最低生產規模1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低于5年。其他礦種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的最低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要求執行。
(四)優化礦產資源開采設計。露天礦山原則上按照整體開發原則,適合整體開發的應整體出讓;嚴禁以自然山脊為界設置,切實做到最終邊坡高度最小化、最終底盤面積最大化;嚴禁“一面墻”式開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原則上禁止開采最低標高設在侵蝕基準面以下以凹陷式方式開采。
一、強化規劃源頭管控,嚴格露天礦山準入:要強調規劃引領、依法衣柜新設礦業權、嚴格礦山準入條件、優化礦產資源開采設計。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生態保護的原則,新設礦山應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礦山的開采規模年限要與礦產資源儲量相匹配,推進露天礦產規;s化開發,露天款山原則上要按照整體的開發原則,適合整日開發的應整體出讓。
二、加強露天礦山監管,嚴格依法依規審批
(一)進一步規范露天礦山與永久基本農田重疊采礦權的管理。妥善處理好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采礦權設置,嚴格落實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已設露天礦山開采境界不得破壞永久基本農田,切實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等日常監管。
(二)鼓勵礦山擴產增能。支持現有露天礦山通過技改擴能、升級改造等措施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能。生產規模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最低開采規模要求,變更生產規模需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對于被臨時關停、整頓的礦山,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工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指導采礦權人盡快落實整改,經驗收合格后及時復產。對于資源枯竭(剩余資源儲量服務年限不足6個月)礦山,應積極主動作為,督促礦山企業履行閉坑注銷、生態修復等相關義務。因歷史原因,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與設計生產規模不一致的,應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明確開采安全、環保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內容應以具有相應的資質單位編制專項報告及主管部門的意見為準。
(三)提高礦山綜合利用水平。支持露天礦山在符合安全和環保的前提下對露天剝離等產生的砂石土資源進行綜合利用,鼓勵生產礦山依法依規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其妥善處置,并按銷售量乘以建筑用石料(粘土)市場基準價征收廢石(粘土)的采礦權出讓收益。
(四)加強露天礦山安全生產管理。新設采取爆破方式開采的露天礦山之間至少應保留300米間距;對已設的礦區范圍間距小于300米露天礦山(爆破方式),應積極引導相鄰礦山通過市場收購等方式,實現同一主體統一開采。未解決前,不得批準礦山深部或上部資源的協議出讓。
(五)及時移交采礦權審批權限。進一步梳理核實采礦權審批權限問題,嚴格按照經評審備案的儲量地質報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范登記采礦許可證礦種。嚴格按照《江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自然資源部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意見的通知》(贛自然資規〔2020〕3號)中關于審批權限的規定,及時移交相關采礦權審批權限。
(六)依法依規審批采礦權。嚴格依法行政、切實維護采礦權人合法權益,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自然資源部及省廳門戶網站發布的采礦權審批登記指南要求依法辦理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等審批,不得越權審批、擅自增加非法定申請資料要求審批,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資料齊全的申請應于法定時限內及時辦結。確因地方政府或產業政策原因,不能辦理探轉采或采礦權延續的,當地政府應與礦業權人協商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七)加強露天礦山開采行為監管。嚴格監督采礦權人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開采方式、開采范圍、礦種、“三率”指標及產品方案組織開采,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通過采礦權人開采情況監測檢查等手段,重點核查是否存在超越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開采非證載礦種行為,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行為。
二、加強露天礦山監管,嚴格依法依規審批:進一步規范露天礦山與永久基本農田重疊采礦權的管理,鼓勵礦山礦產增能,提高礦山綜合利用水平,加強露天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及時移交采礦權審批權限,依法依規審批采礦權,加強露天礦山開采行為監管,已設露天礦山開采警戒不得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明確開采安全環保及水土保持等方面,鼓勵生產礦山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等原則,實現同一主體統一開采,嚴格監督采礦權人按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開采方式等,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三、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礦區環境整治
(一)嚴格落實礦山生態修復等相關制度。按屬地管理原則,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礦山企業編制生態修復方案、規范計提、使用生態修復基金;監督礦山企業每季度按照(非)原礦銷售收入、礦種系數、開采系數綜合計提基金,監督礦山企業嚴格落實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嚴格執行年度生態修復計劃,實行季度生態修復。礦山企業依法轉讓采礦權的,應在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人的生態修復義務;對未按規定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礦山企業,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名單。
(二)加快礦業綠色轉型發展。采礦權出讓應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建成具體時間、未建成違約責任等內容納入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新建露天礦山要認真履行合同約定,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已設露天礦山剩余儲量可開采不足三年的生產礦山,原則上可不申報綠色礦山,但應參照綠色礦山的標準和要求開展生產管理,在礦山關閉前應當完成生態修復義務。
(三)堅決遏制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扎實開展采礦權人開采情況監測檢查和礦產資源動態巡查,深入推進自然資源行業領域整治工作,切實強化礦產資源開采日常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的巡查、報告、制止、查處力度,發現涉及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利、林業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問題,要及時發函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要求監管到位。
三、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礦區環境整治:嚴格落實礦山生態修復等相關制度、加快礦業綠色轉型發展、堅決遏制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按屬地管理原則監督企業落實礦山生態修復方案,新建露天礦山要認真履行合同約定,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與運營管理,切實強化礦產資源開采日常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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