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有關單位:
《云南省全面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若干措施》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進《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號)、《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號)落實落地,結合我省非煤礦山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嚴格非煤礦山市場準入
(一)提高露天采石(砂)準入門檻。除硅石、石英砂等特殊需求礦產外,停止新建開采規模低于100萬噸/年的露天采石(砂)場。將現有采石(砂)場最小開采規模提高到50萬噸/年,達不到該標準要求的,給予3年過渡期實施升級改造,到2026年底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屬地縣級政府積極引導退出。〔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責落實,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均需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嚴格執行最小(低)開采規模標準。除前述規定的采石(砂)場外的其他非煤礦山,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嚴格執行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規定的非煤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全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21—2025年)和云南省第四輪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部分礦種礦山最低開采規模3者中的上限標準。對現有礦山達不到最小(低)開采規模標準的,給予3年過渡期實施升級改造,到2026年底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屬地縣級政府積極引導退出。(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常態開展非煤礦山清理處置。市、縣兩級政府應當依法對不符合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環評審批等辦理條件的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清理處置,對不符合保留條件依法作出關閉決定的,應明確關閉后非煤礦山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及責任履行時限并向社會公告,由有權限機關辦理相關證照注銷(吊銷)手續,未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的,由縣級政府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對繼續保留的,各有關部門應指導非煤礦山企業限期完善相關手續,按照優化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加快辦理。(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應急管理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一、嚴格非煤礦山市場準入:提高露天采石準入門檻、嚴格執行最小開采規模標準、常態開展非煤礦山清理處置。停止新建規模低于100萬噸/年的露天采石場,對現有礦山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標準的給與3年過渡其實施省級改造,到2026年底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由屬地政府積極引導推出。
二、強化非煤礦山源頭管控
(四)科學合理設置礦權。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規定程度。非煤礦山與周邊重要設施的最小安全距離、相鄰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應滿足有關安全規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非煤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在平均坡度大于35度的地形坡面不得新設置露天采石(砂)場。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及特定生態保護區范圍內新設礦權。新立露天非煤礦山的采礦許可證范圍應當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用林用草禁止區。(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科學確定生產建設規模。采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非煤礦山確需擴大生產建設規模的,由企業結合實際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照我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報請發展改革部門核準或屬地有關部門備案,明確擬生產建設規模。非煤礦山設計單位要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非煤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并確定實際生產建設規模。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能力建設、生產。(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強化非煤礦山源頭管控:科學合理設置礦權、科學確定生產建設規模。礦產資源勘查應達到規定程度,除符合規定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采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非煤礦山確需擴大生產建設規模,要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必須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能力建設、生產。
三、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六)嚴格實質內容審查。非煤礦山開發沒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中小型地下非煤礦山不得有4個以上生產水平同時采礦。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礦庫應當采用一次性建壩,嚴禁審批尾礦庫“頭頂庫”增高擴容項目,嚴禁新建“頭頂庫”、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長江(金沙江)干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當組織不少于3名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省應急管理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格實質內容審查。非煤礦山開發沒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一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生產系統,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審批安全生產許可證要組織不少于三名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四、深入推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
(七)嚴格實施“四個一批”。各縣級政府要堅決扛牢屬地責任,依據有關規定,對行政區域內所有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清查摸底,在充分征求意見、強化政策宣傳、科學合理規劃優化礦山布局基礎上,于2024年11月30日前分別列出達標保留一批、改造升級一批、整合重組一批、淘汰關閉一批“四個一批清單”,在當地主流媒體公示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堅定不移、依法依規、積極穩妥推進實施。對被列為達標保留的非煤礦山,各有關部門要指導企業限時完善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對被列為淘汰關閉的非煤礦山,要及時關閉到位,關閉標準達到《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做好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煤礦山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9〕9號)要求;對被列為改造升級的非煤礦山,原則上要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造升級到位〔采石(砂)場按照本文件“提高露天采石(砂)準入門檻”執行〕,逾期未改造達標或拒不改造的,依法予以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無法達標的,由屬地縣級政府依法予以關閉退出;對被列為整合重組的非煤礦山,要在2026年6月30日前整合到位,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嚴防假整合。到2024年底全省非煤礦山總數控制在2780座以內,2025年底控制在2490座以內,2026年底控制在2000座以內,并打造一批標準化、自動化、智能化標桿非煤礦山。(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八)分類處置不具備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對越界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采礦許可證過期仍繼續開采且拒不整改的,由屬地自然資源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對采礦許可證在有效期內,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以采代建且拒不整改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對嚴重污染環境且拒不整改或難以整改的非煤礦山,由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對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且整改無望的,由屬地有關主管部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省自然資源廳、省應急管理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四、深入推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嚴格實施“四個一批”,分類處置不具備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依據相關規定對行政區域內所有非煤礦山進行清查摸底,與2024年11月30日前分別列出達標保留一批、改造升級一批、整合重組一批、淘汰關閉一批“四個一批清單”。對越界開采、采礦許可證過期仍繼續開采且拒不整改的,對嚴重污染環境且不整改的,需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關閉。
五、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九)壓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非煤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下同)必須依法到現場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不投入、冒險組織作業等造成事故或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法律責任。(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云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建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團隊。非煤地下礦山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五職”礦長),所配備人員應當具有非煤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非煤礦山、尾礦庫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災害風險嚴重的非煤礦山應當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云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能力。應急管理部門定期開展非煤地下礦山、大中型露天礦山、尾礦庫企業主要負責人集中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100%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堅決防范“三違”行為。大力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云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五、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壓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建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團隊、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素質能力。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不投入等造成事故或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負責”;應定期開展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集中培訓,無證上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產整頓,堅決防范“三違”行為,大力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十二)嚴肅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要組織開展1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實行臺賬銷號管理、動態清零,自查自改情況于次月5日前報當地具有監管權限的應急管理部門。對未開展排查或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導致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存在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有上級公司的,嚴肅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非煤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云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和生態保護治理。督促企業常態化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調整災害設防等級。對災害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督促企業實施邊坡坍塌滑坡、采空區沖擊地壓、水害等重大災害分區管理、超前治理。開展源頭“治超”,嚴禁任何車輛超載運輸。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每3年應進行1次質量檢測。2026年底前,所有生產非煤礦山和在用尾礦庫必須達到三級及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否則,依法責令企業停產整頓。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主體責任,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加快綠色礦山建設。(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云南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督促非煤地下礦山健全完善人員定位、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安全避險系統。2024年底前,地下生產非煤礦山未完善上述系統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力爭2024年底,完成邊坡現狀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非煤露天礦山、現狀總堆置高度150米及以上的排土場、具備條件的非煤地下礦山、尾礦庫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并聯網。非煤礦山企業要強化應急預案針對性,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與專業救護隊伍簽訂救護協議;聯動天氣預警預報,加強汛期隱患排查,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確保應急指令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范圍內所有人員。屬地政府每年汛期前要組織尾礦庫“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演練。(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云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嚴肅開展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改、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和生態保護治理、強化檢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礦山企業每月組織開展一次重大事故隱患賠償整治,實行臺賬銷號管理、動態清零;督促企業常態化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開展源頭“治超”,加快綠色礦山建設;督促礦山完善人員定位等安全避險系統,2024年底前低下生產非煤礦山未完善上市系統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
七、提升監管執法效能
(十五)深入推進嚴格精準執法。按照分級分類原則,明確省、市、縣三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管轄權限,明確非煤礦山和尾礦庫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綜合運用通報曝光、追責問責、行刑銜接、聯合懲戒等手段,提高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質量。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堅持執法和服務相結合,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省應急管理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重拳打擊盜采礦產資源活動。嚴格執行《云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打擊整治盜采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通告》要求,常態化開展巡查檢查,落實舉報獎勵制度,發動社會力量開展群防群治。強化礦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非煤礦山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省應急管理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嚴格事故調查處理。發生較大事故的,由省安委會掛牌督辦并跟蹤督導事故調查。對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非煤礦山,必須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加強安全警示教育,根據事故等級情況,分別由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召開警示教育現場會。(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云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七、提升監管執法效能:深入推進嚴格精準執法、重拳打擊盜采礦產資源活動、嚴格事故調查處理。明確非煤礦山與尾礦庫日產安全監管主體,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常態化開展巡查檢查,落實舉報獎勵制度,依法打擊危害非煤礦山安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安全警示教育,根據事故等級情況分別由其應急管理部門召開警示教育現場會。
八、壓實屬地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十八)落實屬地領導責任。實行市、縣兩級政府領導包保非煤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非煤礦山安全重點州(市)、縣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深入井下督促檢查。到2026年底各級非煤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2024—2026年,全省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15%以上。(省應急管理廳、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省委編辦、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責任。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三管三必須”要求,加強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積極爭取中央補助資金支持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建設、尾礦庫綜合治理、非煤礦山智能化建設等,落實“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治本措施。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大指導、協調、調度、督促力度。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要聯合相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省應急管理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省水利廳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各州(市)不制定配套文件,州(市)有關部門參照省直部門分工抓好落實。
八、壓實屬地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屬地領導責任、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實現政府領導包保非煤低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2024-2026年全省礦山生產安全試管等逐年下降15%以上;安全“三管三必須”要求,加強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落實“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治本措施,加大指導協調、調度督促力度,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應依法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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